关于第48263832号“GINIER吉尼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NIER吉尼尔 48263832

阅读:18455 2021-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吉尼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睿联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63832号“GINIER吉尼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3158号“尼尔NIER及图”商标、第12003919号“尼尔NIER及图”商…

  申请人:苏州吉尼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睿联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63832号“GINIER吉尼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3158号“尼尔NIER及图”商标、第12003919号“尼尔NIER及图”商标、第12004073号“尼尔NI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94662H号“GI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吉尼尔GINIER”、“GINIER”等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专利列表;所获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相关报道;部分销售发票及参展照片;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吉尼尔”及英文“GINIER”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缸接头;液态橡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用于保护电气设备、电缆或通信电缆、局域网电缆、联接器和电缆套筒的作为阻燃合成物或产品载体使用的非金属材料;橡胶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8263832号“GINIER吉尼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NIER吉尼尔 482638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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