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顺市大坝村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85438号“大兴情怀小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882171号“情怀堂”商标、第47159097号“情怀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大兴情怀”具备自身含义,且汉字“大兴”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混淆误认。在第33类商品上众多含有文字“大兴”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大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大兴”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