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客(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5939号《关于第43518962号“J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0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943076号“枷柯森 JAC S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第9267129号“jac5及图”商标、第9267135号“jac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鉴于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44、1744期),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且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