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波万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54950号“南波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6713号“GHJS及图”商标、第18971987号“大航集团 DAHANG GROUP及图”商标、第14443429号“潍大置业 WEIDA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11958706号“绿色新城 Green Citie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