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保信社保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56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1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77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03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23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13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75440号“TUT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93983号“SUNJARI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