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719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06635号图形商标、第22801037号图形商标、第16046904号“靓 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极易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教学仪器;动画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画片;视听教学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