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云鹏保洁清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1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87649号图形商标、第47985188号“乐活居”商标、第39637222号“颐陪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性突出,并在消费者当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三、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无效,其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者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各图形或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知名度、显著性,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