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90788号“百忧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忧清 48290788

阅读:87998 2021-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齐国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90788号“百忧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40165号、第43903832号“百幽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齐国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90788号“百忧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40165号、第43903832号“百幽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已有类似案例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恳请贵局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鉴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忧清”与引证商标一、二各文字“百幽清”在读音、中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卫生护垫;牙用光洁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卫生护垫;牙用光洁剂”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花粉健身膏;消毒剂;水剂;医用敷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百忧清”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8290788号“百忧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忧清 482907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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