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来淘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60490号“图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44556号“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法律状态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人自愿放弃3508“寻找赞助”服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5024号“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在本案中的审理范围仅限于除“寻找赞助”之外的服务。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工商管理辅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工商管理辅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