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3964号“VGLOVE SUPERI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44766号商标、第38456302号商标、第15702857号商标、第14689393号商标、第11339715号商标、第15495270号商标整体外观、构成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