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5484号“VG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2022号商标、第44558980号商标、第12197680号商标、第7093923号商标整体外观、构成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