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晓华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87618号“浙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5954号商标、第113824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浙江的简称“浙”,但该商标整体上具有了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品百度百科搜索页面、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水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浙”,其为浙江的简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