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万华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57197号“一周奇迹 7DAYS MIRA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汇,不会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不存在误认的可能。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周奇迹”、英文“7DAYS MIRACLE”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