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78070号“脂益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中文臆造词汇,整体并无具体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承继申请人主品牌“三九”、“999”的品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行业排名证明、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脂益止” 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