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088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408860

阅读:107376 2021-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家口福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088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性标识,申请人已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张家口福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088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性标识,申请人已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2914号“华南野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07159号“风颖科技 风驰E界脱颖而出FENGYING 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已有极为类似的商标注册成功。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美术作品登记证及企业所获荣誉、使用图片、销售小票、微信公众号信息以及相关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上光、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84088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4088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3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