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德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云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51830号“帝王 W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1306213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复审商标的另一件撤销复审案件正在一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没有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经营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广告印刷设计合同、收据、送货单、宣传资料照片;3、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据。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收据均没有实际法律效力,而且没有任何一件商品的实际照片,仅凭一纸合同和送货单不足以说明该商标持续使用在经营活动中,且2019年已被商标局裁定过证据无效。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5月27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均缺乏发票、付款凭证、第三方物流等具有公信力证据佐证其所载事项已得到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