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947804号“食界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81121号、第16169516A号、第22592551号、第31237998号、第36250546号、第451086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食界”,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罐头、牛奶、奶茶(以奶为主)、果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