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清原抗性杂草防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97886号“快如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53167号“快如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先权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