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49589号“耐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038号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香精油、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复审商标注销公告期号为1753,公告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据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撤销的商品已经注销,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肥皂、香皂、牙膏商品,故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