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MANDA HARRINGTON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838H号“AMANDA HARRING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分别注册在第3、21类商品和第35、41、44、45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472837号“THE AMANDA HARRINGTON TECHNIQUE”商标、国际注册第1472843号“BESPOKE BODY CONTOURING TECHNIQUE BY AMANDA HARRINGT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密切联系。三、引证商标注册人将出具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21类全部复审商品和第35、41、44、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复印件及翻译等证据。经核实,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商标共存的证据材料,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1类全部复审商品和第35、41、44、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