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秘鲁米歇尔希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6374号《关于第25792021号“SOL ALPA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4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5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1627号“S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7489号“SO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710期),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728期),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606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十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SOL ALPACA”及图形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271号“联邦欧诗兰UNION OUS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783号“生达利S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85791号“水麒麟SQ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892389号“JOE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92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20754号“IZA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376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66854号“索贝利SOL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