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艾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28675号“爱护佳aiHU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92432号商标、第43710024号商标、第46039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其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无论从商品类似性、商标近似性,均与各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加上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积累了相当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其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认读文字“爱护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部消毒凝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