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22353号“天露柿肺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露柿肺清 50522353

阅读:120480 2021-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天路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22353号“天露柿肺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

  申请人:陕西天路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22353号“天露柿肺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露柿肺清”指定使用在补药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图片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0522353号“天露柿肺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露柿肺清 505223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6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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