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米佳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72763号“保羅運動 poloyndon gene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7084081号“保罗”商标、第35846337号“GENERATIONS”商标、第5594845号“保罗美思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汉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4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二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文字“保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织物;浴巾;枕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它们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