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霸州市双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47319号“艾佳洁 AI JIA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4751号“洁艾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52045号“艾嘉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66970号“艾家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31722837号“本巨 BE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艾佳洁”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洁艾佳”、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艾嘉洁”、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艾家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盆(容器);厨房用切菜板;水晶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