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84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9405号“东升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20391号“GDC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21383号“CXJ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36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44140号“滨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91917号“久隆建筑JIULONG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18654号“冠荣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359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873871号“兴大蒙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366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初步审定在“采矿;造船;照相器材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重新镀锡;消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建筑信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十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5月6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满一年,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采矿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使用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