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策点市场调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33688号“策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4781号“点策”商标、第12177465号“点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3、引证商标一在第3502、3503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另,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商业调查;市场研究;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撰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项目。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注册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