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88913号“德信物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167号“德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30128号“德信兔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725169号“德信企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件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印刷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巾、笔记本或绘图本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件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