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63360号“吉品公社 G·OODS COMM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6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25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65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074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2020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407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2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且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六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