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柳州市也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40673号“也思学舍 YES STUDY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83572号“也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46282号“YES 交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123622号“YES 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668515号“YES 艺思教育 YES E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651688号“艺思在线 YES YES·E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621079号“YES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628927号“新亚胜光电 YES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747278号“YES 老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021784号“YES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4474082号“野奢 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281344号“宜生教育 YES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1326297号“YES ROB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134533号“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至八、十、十二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或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九已被初步审定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外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也思学舍”与引证商标一“也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一、十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九、十一、十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