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渴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84602号“渴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8693号“渴望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设计理念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1655166号“渴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57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65382号“渴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20]第000033912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为“新鲜槟榔”。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渴望”与引证商标一“渴望牧场”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树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