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26598号“九襄黄牛肉JIUXIANGHUANGNIUR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襄黄牛肉JIUXIANGHUANGNIUROU及图 40326598

阅读:97151 2021-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源县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6598号“九襄黄牛肉JIUXIANGHUANGNIUR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2133号“九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三…

  申请人:汉源县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6598号“九襄黄牛肉JIUXIANGHUANGNIUR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2133号“九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5513号“九襄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查。申请人已经修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第一条中明确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重新提交了集体成员名单,补充了成员地址,已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牛肉汤、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汉源县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九襄黄牛肉及图”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成员名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近似;该商标用于“牛肉汤、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以外的商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所提交管理规则第一条未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集体成员名单未提供成员地址。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2、鉴于申请人仅就“牛肉汤、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3、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汉源县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九襄黄牛肉及图”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指定使用的商品已明确为“牛肉汤、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与本案复审商品一致;该规则第十六条明确了集体成员名单及成员地址。

  4、申请人在注册审查阶段已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果冻、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本案复审申请时,仅就“牛肉汤、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七项商品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增加了“牛肚”复审请求,鉴于申请人对该项商品的复审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故对申请人此次补充材料中对“牛肚”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汤、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罐头、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依据《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审查阶段已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汉源县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九襄黄牛肉及图”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提供了申请人集体组织成员名称及地址,且该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九襄黄牛肉JIUXIANGHUANGNIUROU及图”集体商标的宗旨、“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商品的品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权利、义务以及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均做出了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在“牛肉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对申请商标在“牛肉汤”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牛肉、牛肉、烤牛肉、腌咸牛肉、牛排、牛肉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牛肉汤”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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