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196610号“柚西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柚西及图 43196610

阅读:152836 2021-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高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2日对第43196610号“柚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61685号“西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高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2日对第43196610号“柚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61685号“西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绘画材料、纸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文“柚西”与引证商标“西柚”,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相反,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照片(印制的)、笔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绘画材料、照片(印制的)、笔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绘画材料、照片(印制的)、笔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3196610号“柚西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柚西及图 431966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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