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华奕天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52804号《关于第4514549号“瀘州大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申13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京四分检行监【2021】11890000001号终结审查决定书,判决因终结诉讼裁定不适用再审程序监督,决定终结审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因诉争商标已在另案商评字[2019]第0000241312号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鉴于本案审理对象已经被撤销并公告,本案审理已无必要,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商评字[2019]第0000241312号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3月20日刊登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已无效,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故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