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1527号“FANC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60118号商标、第139923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ANCIME”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字母“fancice”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表、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