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81446号“瑞思曼 Resm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瑞思曼 Resman及图 53881446

阅读:124598 2021-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夏仁 委托代理人:江阴金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1446号“瑞思曼 Res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07909号“Re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的…

  申请人:夏仁

  委托代理人:江阴金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1446号“瑞思曼 Res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07909号“Re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81563号“Re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起泡饮料用锭剂”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0031号“红汉 Red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期限截至2020年1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74389号“REDMAN及图”商标、第42774390号“RED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认读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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