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46960号“城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259632号“城际快捷酒店 CITY 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