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46960号“城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城际 50346960

阅读:59046 2021-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46960号“城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259632号“城际快捷酒店 CITY 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汉庭星空(上海)酒店…

  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46960号“城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259632号“城际快捷酒店 CITY 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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