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为了你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70591号“中合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9270号“中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87898号“中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8722号“中合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39873A号“中合供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70605号“中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604097号“中合视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520978号“中合人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543748号“中合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523384号“中合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七至九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簿记;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合健康”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中合”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至九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