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ERUMO CARDIOVASCULAR SYSTEM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0814号“TECHNOLOGY INSPIRED FO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生活或行业中的常用语句,其表现形式也易被识别为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标识在美国、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申请已经获得初步审定,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所需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牛津、朗文、剑桥词典关于“TECHNOLOGY INSPIRED FOR LIFE”的检索结果;法院判决;“TECHNOLOGY INSPIRED FOR LIFE”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