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欧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智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30495号“SG H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9982号“SWITCHGENIE S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通常情况下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组合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7205号“SG”商标、第32054963号“H•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