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65412号“铝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铝侠 36265412

阅读:29855 2020-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5412号“铝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是全球最大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由中国中信集团管理,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财政部。中信戴卡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汽车底盘零件OEM制造商,是我国最早以自主品牌进入“世界级汽车生产…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5412号“铝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是全球最大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由中国中信集团管理,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财政部。中信戴卡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汽车底盘零件OEM制造商,是我国最早以自主品牌进入“世界级汽车生产商全球采购体系”的民族企业,也是目前我国少数有资格参与“世界前十二家汽车厂”全球化配套的企业。高速增长的发展速度,数量庞大的产品系列,丰富多彩的客户需求,使中信戴卡产生强烈的商标使用需求。申请商标为公司铝系列商标之一,公司注册了铝客、铝侠、铝者、铝球等商标,目的是突出中信戴卡的铝加工主业,突出戴卡工匠精神,专注铝合金研发。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名录、子公司注册信息、中信戴卡公司行业排名名单、中信戴卡公司2015-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申请人公司获奖证明、部分宣传图片、部分领导视察工作的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在主要从事的汽车零部件的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上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其行业特点及经营所需,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故其申请注册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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