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574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6657420

阅读:102209 2020-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7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8837829号“国景GUO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

  申请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7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8837829号“国景GUO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366574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66574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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