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10545号“DONUT ADVEN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ONUT ADVENTURE 34710545

阅读:136091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45号“DONUT ADVEN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3585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23…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45号“DONUT ADVEN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3585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23352号“DONUT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3558号“DONUT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或相关证据。

  2、引证商标二、三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英文“DONUT ADVENTURE”,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ONUT”,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三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4710545号“DONUT ADVEN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ONUT ADVENTURE 347105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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