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2050号“荣耀亲选 渠道专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1110号图形商标、第13111005号“U嘉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3556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且图形部分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839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61845号图形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枚商标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