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32304号“BI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IGO及图 40632304

阅读:60202 2020-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百果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2304号“BI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4048号商标、国际注…

  申请人:广州市百果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2304号“BI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404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5类第1279474号商标、第158569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在保姆服务等服务上予以驳回,现为报警器监控、日夜护卫、夜间护卫服务、警卫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视为由英文“BIG”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BIG”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BIG”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监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0632304号“BI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IGO及图 406323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3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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