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熙曼蒂汽车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978866号“爱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59667号商标、第24236754号商标、第179329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爱涂”与引证商标一“嗳涂”、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爱途”文字构成、字形外观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