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4255号“雅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0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宝石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仪器、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