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朵(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819245号“meredi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3180号商标、第9255376号商标、第347407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eredith”与引证商标一至三“Meredith”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床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