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艾诗凯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嘉实国际实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延滨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3日对第25567085号“SKG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7594104号“S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16281号“S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名下的“SKG”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SKG”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
3、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屏;
4、广告资料;
5、销售发票;
6、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去渍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我局查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共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其中包括“MR.HUGO”、“迪澳凰后 DEAOR QUEEN”、“迪澳秀 DERIOSHOW”、“星巴乐 STAR BOLLE”、“百莉夫人 BAILILADY”、“HUGO HOMME”、“姿品堂 SHIPOTTA”、“热风陌 REFORRMO”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SKG”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SKG”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SKG”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共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其中包括“MR.HUGO”、“迪澳凰后 DEAOR QUEEN”、“迪澳秀 DERIOSHOW”、“星巴乐 STAR BOLLE”、“百莉夫人 BAILILADY”、“HUGO HOMME”、“姿品堂 SHIPOTTA”、“热风陌 REFORRMO”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