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智达毅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41756号“海基素HERI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43641号“海肌素HAIJISU”商标、第21805150号“新沙岛玫瑰园New Sand Island Rose Garden及图”商标、第4616055号“九州玫瑰及图”商标、第1926527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玫瑰”的介绍;2、第3类商品上“玫瑰”图形的商标查询结果;3、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资料;4、引证商标三部分实际使用资料;5、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相关资料;6、申请人主体公示信息;7、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